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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企业管理咨询和培训机构资质评审办法
来源:信息中心      时间:2006-9-1 15:32:11    浏览量:158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省企业管理咨询和培训机构的管理,规范行业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培育企业管理咨询和培训骨干企业,促进咨询和培训产业快速健康发展,依据《广东省企业管理咨询和培训行业规范》(以下简称:《行业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管理咨询和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咨询和培训),是指以科学技术、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为基础,以信息和知识为载体,以理论和技术为手段,向用户提供有充分科学依据的决策建议、管理策划、解决方案、可行性论证、战略与规划、评估与预测、专业咨询等智力服务为主营业务的企业或机构(以下简称: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资质评审”,是采用科学方法与程序,对上述单位的合法手续、执业资质、服务业绩、技术力量、技术水平、管理能力和客户的公信度等方面进行客观、公正的评审,并向社会公布评审结果的一项行业性管理工作。
    第四条  广东省企业管理咨询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指导广东省企业管理咨询和培训机构资质评审工作。评审工作由广东省企业管理咨询和培训机构资质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组织实施。
    第五条  单位资质评审实行自愿申报的原则。

    第二章  资质评审的标准及条件
    第六条  广东省企业管理咨询和培训机构资质等级分为甲、乙、丙三级。资质等级证书正副本由评委会统一制定。
    第七条  甲级资质评审标准:
    (一)  工作场所: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人均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二)  技术装备:有比较先进齐全的技术装备,积累了较完整的专业技术资料,具有跟踪和处理国内相关信息以及独立与国内外咨询单位进行合作的能力。
    (三)  技术力量:单位负责人具有八年以上从事咨询和培训工作的经历;单位技术负责人具有八年以上从事咨询和培训工作的经历,并取得咨询师或培训师资质证书;研究人员力量雄厚,专业配备齐全,取得高级职称(含其它行业的高级职称)的在岗人员不少于5人,能同时承担所具资质等级以上项目三项咨询和培训业务。
    (四)  业务水平:具有本行业的技术专长,具有与国外咨询和培训单位进行业务合作的能力;承担过所具资质等级以上项目咨询和培训业务,成果具有较高水平,有一定的社会信誉,无不诚信记录。近两年内咨询和培训过10个以上中小型企业或3个以上大型企业项目。
    (五)  信息:资料、信息来源渠道可靠,建立客户或专家数据库。
    (六)  从事咨询和培训服务三年以上,有完善的组织章程、规章制度,管理科学规范,质量管理体系健全,服务经营运作正常。
    (七)  注册资金:不低于100万元。
    (八)  年营业额:不低于500万元。
    (九)  承认并遵守《行业规范》。
    第八条  乙级资质评审标准:
    (一)  工作场所: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人均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二)  技术装备:有相应配套的技术装备,积累了一定的专业技术资料,具备查询相关专业信息的条件。
    (三)  技术力量:单位负责人具有五年以上从事咨询和培训工作的经历;单位技术负责人具有五年以上从事咨询和培训工作的经历,并取得咨询师或培训师资质证书;研究人员力量较强,专业配备齐全,取得高级职称(含其它行业的高级职称)的在岗人员不少于3人,能同时承担所具资质等级以上项目两项咨询和培训业务。
    (四)  业务水平:具有相当的技术专长和计算机软件应用能力;承担过所具资质等级以上项目咨询和培训业务,质量良好,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无不诚信记录。近两年内咨询和培训过8个以上中小型企业或1个以上大型企业项目。
    (五)  从事咨询和培训服务二年以上,有完善的组织章程、规章制度,管理规范,建立了质量管理体系,服务经营运作正常。
    (六)  信息:资料、信息来源渠道可靠,建立客户或专家数据库。
    (七)  注册资金:不低于50万元。
    (八)  年营业额:不低于200万元。
    (九)  承认并遵守《行业规范》。
    第九条  丙级资质评审标准:
    (一)  工作场所: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人均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二)  技术装备:有必备的技术装备,能满足咨询和培训业务的开展,采用较先进的技术和科学方法完成咨询和培训业务;
    (三)  技术力量:单位负责人具有三年以上从事咨询和培训工作的经历;单位技术负责人具有三年以上从事咨询和培训工作的经历,并取得咨询师或培训师资质证书;有一定数量的研究人员,专业配备齐全,取得高级职称(含其它行业的高级职称)的在岗人员不少于1人,能同时承担所具资质等级以上项目两项咨询和培训业务。
    (四)  业务水平:在岗的主要咨询和培训服务人员有良好的咨询和培训资历,有一定的专业特长,承担过所具资质等级以上项目咨询和培训业务,质量良好,有一定的社会信誉,无不诚信记录。近一年内咨询和培训过3个以上中小型企业。
    (五)  信息:资料、信息来源渠道可靠,建立客户或专家数据库。
    (六)  从事咨询和培训服务一年以上,有完整的组织章程、规章制度,管理严格,服务经营运作正常。
    (七)  注册资金:不低于10万元。
    (八)  年营业额:不低于50万元。
    (九)  承认并遵守《行业规范》。
    第十条  未能获得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评委会将全力指导帮助企业找出存在问题,制定整改措施,明确努力方向,通过自身的努力,短期内达到准入资质等级门槛。

    第三章  资质评审的组织与管理
    第十一条  评委会成员由政府有关部门领导、科研院所及高校专家、学者、企业家代表、协会领导组成,负责资质评审的全面工作。
    第十二条  评委会的工作职责:
    (一)  制定资质评审实施细则;
    (二)  组建专家评审组和评审办公室;
    (三)  负责受理申报单位的申报工作;
    第十三条  申报单位的资质等级由评委会批准,报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备案。
    第十四条  获得资质等级的单位由协会统一向社会公布,并授予资质证书和铭牌。

    第四章  资质的申报
    第十五条  申报单位必须认真填写由协会统一制定的《广东省企业管理咨询和培训机构资质等级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主要内容如下:
    (一)  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  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
    (三)  单位人员结构的基本情况;
    (四)  单位核心业务与兼营范围情况;
    (五)  单位业务骨干的基本情况;
    (六)  单位专家网络成员的基本情况;
    (七)  单位项目专家或用户评价的基本情况;
    (八)  单位项目创新或获奖的基本情况;
    (九)  单位项目被采纳运用成果的基本情况;
    (十)  单位经营及效益的基本情况;
    第十六条  申报单位应提交下列材料或文件:
    (一)  《申报表》;
    (二)  咨询和培训业绩文件,内容包括:
    1、近两年内承担过咨询和培训业务的项目、计划任务书、合同文本(复印件);
    2、近两年内已完成的咨询和培训业务项目专家评审结果或用户验收意见文书(复印件);
    3、近两年内咨询和培训业务项目成果被各级咨询和培训机构或其它权威机构授奖材料(复印件)。
    (三)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五)单位章程、管理制度和机构设置情况介绍材料(复印件);
    (六)单位自述材料,内容包括:咨询和培训服务的业绩、技术力量、水平、涉外或国际合作情况,单位质量管理体系和信用体系基本情况,以及能说明本单位在社会上的知名度、公信度和职业道德水平的相关内容材料(不超过5000字)。
    第十七条  申报单位按本办法的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规定,如实填写,若提供的证明和相关材料不全,一概不予受理。
    第十八条  各单位所提供的材料中,因涉及国家安全和企业利益及当事人需要保密的,应予以说明。
    第十九条  资质评审,以申报单位提交的材料为主要依据。若申报单位在申报中弄虚作假,应对后果负责。颁证机构有权视情节轻重进行必要的实地和用户调查,对调查结果做出报告。
    第二十条  评委会对受理后的资质等级申报单位进行统一的核实评审。
    第二十一条  专业评审考核主要内容:
    (一)  咨询和培训服务业绩:包括完成咨询和培训项目的层次、数量、质量(项目的水平、创新程度、获奖情况)和经济效益等;
    (二)  咨询和培训技术力量和水平:包括人员业务素质、专家网络和技术条件与手段等;
    (三)  管理水平:包括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的完善性、规范性等;
    (四)  用户满意度:包括项目质量、职业道德水平、信誉状况,被用户采纳所产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
    (五)  咨询和培训单位的专家知名度;
    (六)  咨询和培训单位的项目成果被各级咨询和培训管理机构或其它权威机构授奖情况。
    第二十二条  参与资质等级评审的人员对申报单位的材料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章  管理与检查
    第二十三条  获得资质等级的单位若要分立、合并、迁移,变更名称、所有制性质、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应向颁证机构备案。
    第二十四条  获得资质等级的单位若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及时办理注销手续,由颁证机构收回资质证书和铭牌:
    (一)  单位撤销、解散或破产;
    (二)  咨询和培训业务终止;
    (三)  当事人提出注销申请。
    第二十五条  评委会每年对取得资质等级单位进行执业情况年检。
    第二十六条  取得资质等级的单位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者,由颁证机构撤销其资质等级,追缴其资质证书和铭牌,并向社会公布:
    (一)  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者;
    (二)  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及铭牌者;
    (三)  从事违法经营活动或有严重违规者;
    (四)  有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所列情况,不及时办理注销手续者;
    (五)  在年检中发现有严重问题者。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协会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二○○五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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