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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通过《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来源: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3/1/29 11:20:55      点击:
    2013年1月21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在广州举行,审议并通过了《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将于2013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我委林位超副主任参加了会议。

  《办法》的研究制定得到了委党组的高度重视,我委成立了以委主要领导为组长的起草小组,多次召开立法座谈会,征求地市、企业意见,到省内外调研,了解行业发展情况,倾听企业意见,学习先进立法经验,历时五载,数易其稿。《办法》草案2011年10月提交省政府审议,2012年5月份省政府提交省人大审议,委积极协助省人大、省法制办根据代表委员、有关单位的意见,有针对性地进行调研,对《办法》进行修改完善。

  《办法》的正式施行,是广东省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和党的十八大关于“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着力推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精神的重要举措,为促进我省节能减排,加快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为广东努力成为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排头兵、深化改革开放的先行地、探索科学发展的实验区,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做出应有的贡献

  《办法》全文共七章五十三条,分别就促进减量化、再利用和资源化提出了相应的规定,内容涉及“两高”行业的限额管理、清洁生产、水气电等资源性产品的阶梯式收费、商品过度包装、限制服务性提供一次性消费品、再生资源回收、垃圾分类管理等当前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

来源:节能和循环经济处、法规处